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近似商标能够得以共存的基础是商标使用所形成的消费者能够将二者区分的市场认知,但该市场认知并非一成不变;区分性使用环境和状态的减少、以及趋同性使用环境和状态的增加都能够破坏原有的市场认知,当被破坏的市场认知不再能够消除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时,共存的条件也就随之丧失。对于未遵守避让义务,导致原有市场格局被打破的过错方,应当承担商标侵权不利后果。
商标使用环境和状态是塑造和改变市场认知的重要因素,市场认知是判断商标共存是否会发生混淆误认的依据,而容易混淆误认是商标侵权认定的事实要件。商标使用环境和状态对市场认知的改变是一个综合作用的过程,在结果上也具有整体市场概括性。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127号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293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杨绍煜
审判员 毛天鹏
审判员 刘君婕
法官助理 洪嘉君
书记员 王 瑜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卡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大道创新创业孵化基地4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胡佳敏,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敦煌路388号汇赢大厦8F。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董事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健,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健,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宁,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412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玲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孚,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科斯特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普罗旺斯路2325。
法定代表人:保拉·皮科利,公司品牌执行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斯普瑞斯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森林公园东1号。
法定代表人:栾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新疆卡鳄公司、南极电商公司、上海南极电商公司、上海新和兆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侵权行为;
二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新疆卡鳄公司、南极电商公司、 上海南极电商公司、上海新和兆公司连带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 济损失人民币148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万元,合计人民币1505万元;
三、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 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