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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2000万元!擅自抓取数据牟利后果很严重……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阅读量:9 时间:2024-1-25

1月16日,广东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新浪微博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起诉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简亦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简亦迅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新浪微博后台数据并直接转卖获利等行为,构成对微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了微梦公司提出的2000万元经济损失的索赔,驳回了简亦迅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在业内专家看来,该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承认和保护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数据资源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合法利用、获取收益的权益,对数据抓取及后续利用行为起到规范引导作用,也对类案的审理起到了较强的借鉴参考作用。

抓取数据被诉侵权

经过微梦公司的持续运营,新浪微博已成为国内颇具影响力的社交平台。

2020年,微梦公司发现,简亦迅公司使用技术手段在其运营的iDataAPI网站上对外提供11项微博付费API数据接口,对微博数据进行抓取、存储、售卖。具体来说,简亦迅公司绕开微梦公司对“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抓取未付费用户不能浏览的付费阅读部分的内容进行存储、售卖,以及向特定客户提供数据抓取服务。简亦迅公司还存在将“微博API”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关键词,以及在iDataAPI网站擅自使用“微博及图”商标的行为。

微梦公司认为,简亦迅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遂将其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请求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

简亦迅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以及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其运营的iDataAPI网站以及iDataAPI微信公众号在相关用户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对于微梦公司的起诉,简亦迅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其已停止微梦公司指控其侵权的将“微博API”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关键词,以及在iDataAPI网站擅自使用“微博及图”商标的行为。对于微梦公司提出的其他侵权指控,简亦迅公司辩称,新浪微博基于HTTPS协议向匿名用户提供官方API接口,通过该接口可以获取新浪微博数据,依同样方法,还可以获取新浪微博上“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简亦迅公司既没有通过不断变化IP地址和微博用户账号来获取新浪微博数据,也没有实施破解微梦公司对“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所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取付费博文,还没有使用任何爬虫技术获取新浪微博的数据。因此,简亦迅公司不构成侵权。

终审判赔2000万元

深圳中院一审认定简亦迅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对微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微梦公司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简亦迅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微梦公司为收集、存储、加工和使用微博数据,以及为维护微博平台的数据安全及运营,投入了大量资金、技术、劳动等成本,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根据该案举证情况和相关技术原理,可以认定简亦迅公司未经许可抓取、存储、售卖了新浪微博平台上的数据。从数据的类型和规模来看,简亦迅公司抓取的后台数据远远超过了普通微博用户正常可见的范围,包括供特定付费用户浏览的“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等数据,已经超过简亦迅公司自身数据业务正常发展所需的合理范围。

“从行为的方式、手段以及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来看,简亦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从而规避了微博服务器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根据iDataAPI网站公布的数据,简亦迅公司调用微博的数据次数超过21亿次。按照其公布的1元100次收费标准,可得出简亦迅公司的非法收入超过2179.79万元。结合简亦迅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采用恶意技术手段、持续时间长、损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后,对微梦公司提出的2000万元索赔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广东高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驳回简亦迅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加大数据保护力度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日益凸显。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引下,相关部门正加快探索完善数据产权等基础制度。该案系广东法院审理的首例、全国为数不多的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转卖的案例,且作出了数据竞争纠纷中相当高赔偿金额的判决,颇具典型性。

该案二审审判长、广东高院民三庭庭长王晓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之所以可以查明系非法调用服务器数据接口抓取数据,是因为简亦迅公司对抓取来的数据直接转卖获利,这在以往涉数据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十分罕见。正因如此,微梦公司才能通过插入特殊字段来进行举证。从该角度来说,该案不同于以往通过网络爬虫抓取网页数据的行为特征,更多涉及对数据流通交易的法律评价和价值引导。

“该案落实了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探讨经营者对其持有的数据资源享有何种权益,其他经营者抓取和使用平台数据应遵循怎样的行为规范、如何平衡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等焦点问题。”王晓明进一步解释称,在具体裁判中,深入阐述了数据抓取及后续利用行为正当与否的裁判标准,即获取和利用数据应当“取之有道、用之有度”,既充分维护和激励数据生产积累、持续供给,又有助于促进数据合法、安全、高效、便捷的流通和利用,为数据产权制度建构提供了司法实践维度的最新参考。(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陈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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