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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阅读量:172 时间:2021-5-13

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按照中央印发的“三定”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认定既是处理有关商标案件的必需环节,也是开展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的重要方式。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印发以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从严从快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累积收到344件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批复认定69件驰名商标。各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依法对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部分地方仍存在立案主体不适格、办案时限超期、材料审核不严等问题,为帮助各地准确理解《通知》要求,提升驰名商标保护水平,现结合近年实践,对《通知》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提出了三个方面共九项要求。

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

一是严格立案主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但鉴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由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违法案件。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2009年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部分省份试点省直管县改革,赋予部分县(市、区)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直接由省级党委政府管理。针对上述情况,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申请批复授予13个省份共64个省直管县(市、区)履行商标管理职责的部门驰名商标立案管辖权限,上述批复继续有效。鉴于地方管理体制的动态调整,《通知》要求,省直管县(市、区)如有调整,需要取得驰名商标立案权限的,应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另外,《通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指履行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各地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等,具体以当地 “三定”方案为准。

二是严格办案时限。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各类违法案件立案时限作出统一规定。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综合上述规定,《通知》明确“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等要求。同时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报送材料”的规定,《通知》予以重申。

三是严格报送程序。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情况,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要求予以重申。首先,明确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下辖市(地、州)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请示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其次,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并将立案材料和证据材料副本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机关。

二、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

一是加强材料审核。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以下简称《摘要表》)及说明。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应当填写《摘要表》,并按照《摘要表》及说明准备证据材料,同时,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立案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同时对材料及证据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对真实性予以核实。具体审核方式包括书面核实和实地核实。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通过培训、研讨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立案机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在个案中要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

三是加强规范使用。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对于未注册或者未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其中,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保护。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应当在客观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主观上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并请求保护,这体现了驰名商标制度旨在防止已经驰名的商标被他人侵犯、制止混淆和误导、维护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采取集中宣传、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充分理解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代表的品牌价值要通过市场认可来体现,而不是通过政府部门的认定来实现。要通过诚信经营,加强自身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美誉度来提升品牌价值。在办案中,要注意区分驰名商标正当使用与违法宣传的界限,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作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属于正当使用;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驰名商标”字样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超出正当使用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一是强化及时保护。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审查认定和执法保护是两个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认定,立案机关负责结合具体案情,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查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要求,立案机关自收到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因此,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强调认定批复下发后,立案机关要及时处理相关案件,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逐级上报处理结果。

二是强化援引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个案认定、援引保护的规则。为了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对于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和证据不足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立案机关可以援引行政认定记录,对涉案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上述行政认定记录,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查处商标违法、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认定记录。需要说明的是,在后案件不是当然的援引在先认定记录予以驰名商标保护,而是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即后案与前案请求禁止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二是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

三是强化重点保护。驰名商标因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一般具有良好的声誉、较高的价值、巨大的消费号召力以及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仿冒侵害,侵权案件易发多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2018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收录的50件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中,有28件商标曾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占比高达56%。为提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效率及精准度,经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应当列入行政保护的工作重点。《通知》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驰名商标联系人名单,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定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信息支撑。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包括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行政认定包括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三种程序。《通知》适用于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以及有行政认定记录商标的执法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事关商标权利人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立足职能,强化业务指导,指导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

  (一)立案主体。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立案机关)管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取得立案权限的具有设区市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的省直辖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继续办理该类案件。省直辖县(市、区)有新增或调整,拟取得驰名商标立案权限的,应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二)查办时限。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并及时处理。

  (三)核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请示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书面请示,同时报送立案材料及证据材料副本(报送地址详见附件1)。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机关。

  二、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

  (一)加强审核。当事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立案机关应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详见附件2),同时对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审查并核实。

  (二)强化指导。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立案机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

  (三)依法规范。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一)及时保护。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查处商标违法案件需要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立案机关应当自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立案机关按时报送处理结果,并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保护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

  (二)援引保护。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的,若涉案商品与原驰名商标保护时的涉案商品相同或类似,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立案机关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三)重点保护。以驰名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各地要对辖区内曾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涉驰名商标案件联系人名单(附件3),并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首次报送名单后,有情况和信息变化的定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面向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开放,支撑各地执法办案。

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也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政治责任感,专人专责做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把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并适时督查督导。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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