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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作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181 时间:2022-12-30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

 

 

(2017 10 3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91 号公 布,根据 2020 年 10 月 2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修订)

 

 

一章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以下简称 技术委员会) 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 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 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 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 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 行以下职责

( 一 ) 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 二 ) 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 三 ) 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 、注销等事项;

( 四 ) 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 五 ) 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 的考核评估;

( 六 ) 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 员会;

() 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 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 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 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 明地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 一 ) 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 二 ) 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 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 三 ) 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 审及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 四 ) 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 员的培训工作;


( )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 口国 标准的解释工作;

( 六 ) 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七) 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 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 ) 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  ) 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 执行

 

 

二章  组织机构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 和代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 共利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 数的 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 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主任委员 1

,副主任委员不超过 5 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 3  主任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  3 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 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 二 )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 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 三 ) 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 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 四 )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 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 五 )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 下条件:

( 一 ) 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  ) 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 三 ) 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 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 四 ) 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 五 ) 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 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 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 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 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 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 二 )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 三 ) 有连续 3 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 草过 3 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四 ) 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 五 ) 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 六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 工作细则规定。

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 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5 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 同一单位。

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 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 化工情况,具有连续 3 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四条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 秘书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 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 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 一 ) 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 二 ) 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 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 三 ) 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 四 ) 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秘书处的工作;

( 五 ) 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 六 ) 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 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 参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 织的培训


(九) 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 问不超过 5 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 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 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 委员会章程规定

十八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 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 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 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 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 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 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 前通知全体委员

十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 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 一 ) 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  ) 工作计划;

( 三 ) 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 四 ) 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  ) 国家标准送审稿;

( 六 ) 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 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 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  )  (  )  (  )  (  )  (七 )  ( ) 

项审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  3/4。参加投票委员2/3 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 加投票委员的 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  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 化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主任 员和秘书长各 1 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 3 名。

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 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 域,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 二 ) 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 ( ISO ) 、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等国际组织已设立技术委员会的 业领域相对应

( 三 ) 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 四 ) 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 需求;

( 五 ) 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 员会。

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 、筹建、成立。

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以 称筹建单位) 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 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


、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 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 化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二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筹 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 由国务院 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  口国际组织、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 等,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 30 日。

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 6 个月内,向 国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 

( 一 ) 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

(  ) 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

( 三 ) 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 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 费管理制度等;

( 四 )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 作人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 度等;

( 五 ) 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 六 ) 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 未来 3 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十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 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30 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公告成立。

十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 二 ) 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 5 项;

( 三 ) 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 持一致。

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 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同意组建的,由技术委员会公开征 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技术委员会业务指导单 同意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 自治 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 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 过。 同意组建的, 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


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 八条有关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公告成立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 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国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国家标 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 由国务院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 员会执行。

化工作组成立 3 年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 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 以撤销。

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 SAC/TC × × × 、SAC/TC × × × /SC × × 、SAC/SWG × ×

×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应当 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 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 届满前 3 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

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 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 1/5

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 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 建议,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委员会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 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 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 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部门调整、注销。


第三十七条  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和国际对口 化需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 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 会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 员会予以注销。

 

 

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 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 自治区、 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的 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考核评估 制度,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 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 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 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


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 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 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 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 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 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管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 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技术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 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 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 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 政主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 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 会报告工作。


四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 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 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 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 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务院标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标 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 一 ) 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 当理由的;

( 二 ) 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 三 ) 连续两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复审或 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 四 )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 五 ) 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 六 ) 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 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 )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其下 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标 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 组建、撤销技术委员会

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的技术委员会

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建:

( 一 ) 排斥相关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 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 、公平的;

( 二 ) 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 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  ) 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新组建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 之一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 调整

( 一 ) 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 作的;

( 二 ) 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 当利益的;


( 三 ) 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 四 ) 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员资格:

( 一 ) 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 二 )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  ) 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四 )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 接责任人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 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技术委 的监督管理执行。

 

 

五章    

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 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军民共建的技术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 执行

其他制定标准的机构组建技术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1 1  日起施行。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前发布的部门规章与本办法规定 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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